成立一家新的加拿大公司,必须首先定立公司名字。申请人可以填妥下列表格,选好三个公司名称。申请人有三个选择,如果注册处认为第一个名字选择不适合,便会再检定第二个选择,如此类推。
注册公司的名称必须有三部份﹕
第一部份用以区别不同的公司个体(DISTINCTIVE)
第二部份为形容性质(DESCRIPTIVE)。 举例甲乙丙企业有限公司(ABC ENTERPRISES LTD.)中"甲乙丙"为区别性质,而"企业"为形容性质,指出新成立之公司为一企业体系。
第三部分,公司的名字必须以LTD. INC. CORP. 结尾,以显示其为注册公司。公司名字不能引起公众将公司与政府或皇室联想在一起。公司名字亦不能惹人反感。名字一经审阅批核,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上面盖有编号,说明已接受之名字。名字有效日期为五十六天,即申请人在56 天内必须将公司办妥注册手续。公司注册处亦容许公司注册编号用作公司名称。故此,以编号作为公司名称毋须先行登记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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