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
英文名称为Partnership。这是由两个或多个股东开办的股份公司、信托公司等,属于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公司,是三种加拿大公司形态中复杂程度属于中间位置的一种,其优点是:
(1)两夫妇或一家人合伙经营,如餐馆、超级市场、杂货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即可以由个人与个人,也可以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组成,属于合伙经营性质。
(3)这类公司象独资公司一样宜于开办,也是只需要在当地政府进行登记并得到营业许可证即可。
(4)除从事采矿业、制造业之外,合资公司还可以不一定进行注册。
合资公司的每位股东都为公司提供资金、劳力、财产或技术,同时也分享公司利润。
这类公司的风险是:
(1)在法律上为每个合伙人要承担全部经营公司的全部债务。
(2)公司的存在依赖于合资的连续性,如果在两个人的合资公司中,其中一人离开或宣布破产,则合资关系自然解体,即公司不再存在。
(3)每一位合资股东都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且任何一个股东为公司做出的承诺,都成为所有合资者均要承担的责任。
(4)由于合资者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和法律责任,在合资公司开办时最好加以协议明确,千万别等到合资出现问题时才想到;合资公司在年终报税时,还要根据合资协议分别计算每个合资股东分得的利润和承担的亏损,然后各自报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资公司中有一种特殊的形态,即有限合资公司,英文名称为Limited partnership。这类合资公司是由一个股东负责合资公司的所有运作和全部债务和法律责任,其余的股东即有限投资人(Limited partner)无权参于公司的行政运作,其责任仅以出资额度为限对公司负责。
特别要说明的是,合资公司形态中的有限公司与纯粹的有限公司是不同的,它是合资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合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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